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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新制度保留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0]005号)的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增设“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额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还不够全面,主要体现在对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零的情况未作明确。为便于操作,现根据该笔业务的特点,结合上述规定举例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设备价值500000元,未发生其他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接受捐赠的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按照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0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98000元(600000×33%),作分录如下: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0(500000×3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5000
同时: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600000×33%-165000)
②应纳税所得额等于500000元,同①第一笔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0元,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32000元(400000×33%)。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5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68000
④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
本例中如果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500000/5=100000),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0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