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计硕士知识:生产企业支付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2012-11-05 11:18:3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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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酒类出产企业,为促进发卖,给以发卖达到必然数目购货方必然的利润返还。购货方一般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取得购货方开具各类处事业发票,作为发卖费用措置,上述税务措置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不美观存在税务风险,若何进行正确的操作?

发卖返利是厂家为了鼓舞激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物的发卖,按照发卖情形而给以购货方必然的利润返还。贵公司为促进发卖,给以发卖达到必然数目的购货方必然的利润返还,显然属于发卖返利。发卖返利虽然梗概况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素质上仍属于价钱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须按照既定方针才能给以。

贵公司取得购货方开具各类处事业发票,作为发卖费用措置,该项税务措置存在以下税务风险:

1、发卖返利不能冲减发卖额,增添增值税承担。贵公司发卖货色的现实收酬报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划定:“纳税人采纳折扣体例发卖货色,如不美观发卖额和折扣额在统一张发票上分袂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发卖额征收增值税;如不美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非论在财政上若何措置,均不得从发卖额中减除折扣额。”。而贵公司取得的“返利”处事业发票由购货方零丁开具,这显然不合适“发卖额和折扣额在统一张发票上分袂注明”的前提。是以,贵公司给以购货方的发卖“返利”部门就不许可抵减其发卖额,从而增添了贵公司的增值税承担。

2、购货方凡是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开具处事业发票,应该以存在应税劳务为前提,但现实并不存在劳务,开具发票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划定开具发票”行为。贵公司存在该类发卖费用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色供给方收取的部门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按照: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门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发卖量、发卖额挂钩(如以必然比例、金额、数目计较)的各类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划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类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划定:

“纳税人发卖货色并向采办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为购货方在一按时代内累计采办货色达到必然数目,或者因为市场价钱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以购货方响应的价钱优惠或抵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划定》的有关划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以,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税务措置首要有三种气象:

一是商品发卖量、发卖额无必然愫系,且经销企业向出产厂家供给必然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打点费等,应开具处事业发票,缴纳营业税。发卖方往往凭购货方的正当单据作发卖费用或冲减发卖收入的措置,这种气象不成以抵减发卖收入和销项税。

二是与商品发卖量、发卖额挂钩的各类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通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这种气象也不成以抵减发卖收入和销项税。

三是比照发卖折扣进行措置。发卖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地址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实单》后,由供货标的目的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单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发卖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正当抵减计较所得税的发卖收入。

是以,按照上述划定,建议贵公司对于发卖返利,直接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发卖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正当抵减计较所得税的发卖收入。同时购货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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