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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式教学,是围绕着法学案例进行的教学活动。法学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整个教学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系到教学培养目标能否实现。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是案例式教学的第一步,它具有基础地位;另外,由于教学活动是围绕着案例来进行和展开的,案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又具有核心的作用。
什么样的法学案例是合适的、经典的?以什么标准来选择教学法学案例?我以为,应当坚持以下几条标准:
其一,目标标准。所谓目标标准,是指教学案例必须符合培养目标,通过特定的案例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教学活动,能够达到教学培养的目标。教学是手段,案例式教学是手段中的手段。毫无疑问,教学案例必须要服从和服务于培养目标总要求。能够有效服务于培养目标的案例,就是合适的案例,不能有效服务于培养目标的案例,就不是合适的教学案例。这也是我们评价案例教学重要标准之一。在这方面,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班次会有不同的目标要求,必须根据不同目标来选择相应的案例。例如,以更新知识为目标的班次,适合于选择那些新法实施中的典型案例,给受训对象更新和补充新的法律知识。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公务员需要更新和补充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方面的新规定、新知识,行政许可案例就成为了首选。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班次,适合于选择那些在社会管理、行政执法中的疑难案例,并通过对疑难案例的研讨和剖析,提高受训对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尤其是增强他们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其二,重大标准。所谓重大标准,是指教学案例应当反映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重要问题。社会实践每天都在发生许许多多的事件、案例,有些案例反映的是枝节问题、小问题,有些案例反映的则是重大问题。作为教学案例,当然要选择那些能够反映重大问题的案例,而不是反映枝节问题的案例。这里,重大问题有几层含义:
一是案例所涉及的是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措施。例如,《信访条例》修改后,信访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加强,信访制度有重大发展,这是党和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如何依法、有效化解纠纷和矛盾的案例,就具备了这种重大性。
二是案例所涉及的是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等。在法律规定中,成千上万的制度涉及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但其中有些观念、原则和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教学案例的选择,应当反映出这些重要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例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遵守“正当程序”原则。选择“正当程序”方面的教学案例,能够符合对这一原则和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受训对象依“正当程序”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案例所涉及的是重大理论问题。案件是实践中“自然生成”的,但作为教学案例则必须具有理论研究性质,有理论点包含其中,能够反映出法学理论的重大问题。从“自然生成”案件到包含重大理论点的教学案例,是需要选择和过虑的。正是这种案例中所包含的理论点,使案例教学不同于“讲故事”,使理论与实践能够有机结合,在热闹而动听的案情背后,才会有冷静的思考、研究,才会有受益和升华。
其三,普遍标准。所谓普遍标准,是指教学案例具有普遍适用于各个部门的性质,能够引导出普遍性问题。案例是特定的,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具有普遍性。从具体案例中引伸出普遍性问题,虽然是教师在使用案例过程中要完成的重要事项,但案例本身是否具有这种可以引伸普遍问题的性质,则是选择教学案例应当注意的标准。换言之,合适的教学案例,应当能够提供引伸普遍性问题和普遍性知识的平台。例如,拆除违法建筑案例,是规划、城管、建设等部门的业务,但不是公安、交通、环保、农业、进出口、外汇、金融、计划生育等众多部门的工作。但是,违法建筑的形成和泛滥,可以引伸出各行业违法现象形成和泛滥的共同性问题,引发受训对象结合自己工作研讨这一问题。所以,教学案例的普遍原则,应当理解为是可引伸普遍性问题的原则,而不是案例本身的普遍性。
其四,现实标准。所谓现实标准,是指教学案例是现实问题的反映,具有时效性。我们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制度深刻变革时代,法律又具有非常强的应用性和时代性。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们选择法学教学案例,应当紧紧把握时代特征,是现实而不是历史、是及时而不是滞后、是深刻而不是肤浅反映。只有这样鲜活的案例,才能使受训对象获得的收益具有实用性,对其工作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其五,问题标准。所谓问题标准,是指教学案例能够引出实践和理论的问题,是可以引发研究和讨论的。案例式教学,是教学方法的一种,使用案例,不是在表扬和批评案例的人物和部门,也不是在点评谁的工作,是要引出问题让大家进行讨论、思考和得到提高。如果选择的案例是非很清楚,道理很明了,没有什么经验可以提升,也没有什么教训可以吸取,不能引发大家的讨论、争辩,这样的案例并不适合教学使用。
所以,案例选择要有“问题意识”。案例能够反映行政实践的深层次问题,确实属于那些行政工作中存在还有待于提高认识和解决的问题。这样的案例可能会有争议,但这样的案例,也才会有讨论、分析、研究的价值,才能够提高受训对象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指导其工作实践。在拆除违法建筑案例中,人们对“运动式”集中拆除大量违法建筑的做法有不同看法,进一步引伸出管理部门对泛滥的违法现象应当用什么方式去消除和纠正的争论,很有普遍意义。
其六,热点标准。所谓热点标准,是指教学案例是社会管理的热点问题,受普遍关注成为焦点。面对这些焦点案件,法学教学应当及时跟进,反映热点问题,研讨热点问题,思考和回答热点问题。
一个普通的法律案件,能演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从根本上看,不是媒体“炒作”的缘故,而是案件中所反映的问题本身就具热点性质。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案件,往往反映出社会大众的关注点,反映出社会管理的重点问题,也反映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性和普遍性。例如,万山县关闭违法网吧的事件,能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实际上反映出网吧业较为普遍的违法和监管上的无能为力困境。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件,当时的网络文章、评论超过40万条,有140多家媒体报道,网上点击量超过1000万人次,境外和国外媒体纷纷报道,支持的反对的各种观点都有,这是典型的焦点案件。选择这样的焦点案例,不仅深层次的思考和讨论的拆迁安置补偿中的法律问题,而且也引发了受训对象的普遍热烈的讨论。几乎所有的受训对象都知道这个案件,绝大多数人都想在这个问题上发表意见和看法。关注才会有思考,有思考才会有争论,有争论才会有是非,有是非争辩,才会有收获,也才能达到好的教学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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