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学大纲解析

2010-11-02 10:37:52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第一篇:综述

  一、法硕联考的特点和考试大纲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模式比较成熟的考试,法律硕士联考已经有了自身的特点,比如涵盖面广、考查知识点细、时效性强、专业课部分重点恒重等,对于这些特点很多专家和老师都已经论述过很多,大家也都比较熟悉,在此我们不再赘述。

  考试大纲的重要性,这个似乎不需赘言,说它是航行中的灯塔应该一点也不为过。通过对大纲的解读,我们可以把握考试的重点,从而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那么考试大纲就是这么一把利器,应用好它,才能在考研的这个独木桥上杀出重围,取得最后的胜利!

  二、考试大纲考查目标分析

  纵观大纲考查目标中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大纲对考生的要求有:再认和再现、理解和掌握、运用、综合运用、使用等。

  再认和再现,这是记忆中的两个层次,其中再认一般是指对于自己以往记忆的事物,在再次见到时能够辨认出来;再现则是指在没有见到而只是收到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刺激时能够想起原来记忆的事物。

  理解和掌握,这个我们就不用多说了。运用、综合运用和使用,其实区别并不太大,我们在下文中再分别予以分析。

  对于专业课,考查目标共有5项,相比综合课多出来的是第1项,即再认和再现,其对象是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在理解和掌握方面上,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对象是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综合课部分则是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对于专业课,由于刑法和民法是理论的海洋,知识点较多,故而对其基本知识仅仅要求能够认知,对其重要概念才要求理解和掌握;而综合课部分,由于其理论并不复杂,或者我们可以说除了法理学较为难懂之外,宪法学和法制史部分一般都是记忆性的内容,故而大纲对其基本知识要求了理解和掌握。

  在运用上,专业课部分第3项要求运用相关原理来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这主要是针对辨析题而言的,要求是通过解释和论证达到明辨法理的目的,可知其要求并不是很高,考生大可不必感到手足无措以至于无从下手,这一点我们在后文中再予以论述。综合课部分的运用,是要求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并正确评价,可知只要考生能够准确提炼出材料中的信息,找出其关联的知识点和理论,同时对其进行了正确的定性和评价,就算是达到了要求。

  综合运用方面,专业课部分要求是结合生活背景和特定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和事件,并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综合课则要求综合运用三科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可见,两者的区别在于,专业课更倾向于具体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其案例大多是单科性的,即刑法案例不涉及民法知识,反之亦然;而综合课则倾向于较为宏观现象的分析,其要求是综合三科的知识对一个现象予以分析。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和应试中区别两者的特点,对症下药,才能事半功倍。

  使用上,专业课和综合课的考查目标差别不大,无非是运用专业术语进行一些符合逻辑的论证,要求是四项即使用专业术语(综合课中还要求法律思维)、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看起来很抽象,其实并不难。所谓使用专业术语,就是要使用一些相关学科的名词,论述有据也就是在论证的时候要找到合适的论据,符合逻辑和条理清晰就更简单,无论是总分总、分总还是总分结构,只要论述时分开层次,每个层次专注于一个小点即可。

  上述只是根据专业课和综合课的不同特点,对两者的考查目标做了一个大致的分析,当然它们内部还是有别的不同,比如刑法学和民法学虽然都是专业课部分,但其肯定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于这些我们将在各个科目的分析中予以论述,敬请关注。

  三、考点变更分析

  2011年法硕(非法学)的大纲中宪法的考察目标相比较2010年的而言,在最后增加了如下的知识点: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七节:地方国家机构

  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会议制度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领导体制;派出机关

  跨考专家建议的复习步骤是:第一遍,以考试大纲和配套练习为重点,掌握基本的知识;第二遍,以考试分析为主,加深对知识点的掌握,重点掌握重要的知识点,攻克难点;第三遍,以模拟试题(人大版)为主,综合检验;第四遍,以最后四套题为主,查漏补缺。如果时间不足,也可以将前两个阶段合而为一。同时,考生应当切记,适合自己的方法才是最好的!一定要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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