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之探析
自2008年司法部公布的第75号公告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在报考者当中,法学专业本科三年级的学生占了相当一部分。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而言,通过司法考试就意味着毕业时有更多的就业选择。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许多法学本科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试上,甚至旷课去参加各种司考辅导班。有不少法学教师也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能否协调,不仅影响着法学本科教学,同样对司法考试未来走向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本文就二者的关系进行探讨,并试图找出其协调发展的方法。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它的价值在于选拔合格的人才到法律职业队伍中去。法学本科教育则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虽然在性质、目的、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但是就世界各国对这两种制度的设置和要求而言,二者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国外相关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大学法学院的教育背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以律师为基础,因此,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在美国,法学院的教育就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只有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各个州举办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然后申请成为律师。检察官是受雇于国家的律师,法官也是从律师中选任。法学院不承担基本人文教育的功能,而是主要培养学生对于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的掌握。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产生是通过司法考试分别选出的。其中,德国的司法考试制度非常具有代表性。这一制度在德国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并且分为第一次司法考试和第二次司法考试。德国规定,只有正式的法学院学生,达到最低的报考条件,才能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紧密衔接的。
(二)我国的实践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知法、学法、用法已经成为大部分人的共识。社会矛盾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法律人才尤其是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成为社会的必须人才。司法考试门槛高,要求严格,能为社会输送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工作者。司法考试提升了法律专业社会地位的同时,也为这一专业的本科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工作者也日益认识到,偏重理论知识的法学传统教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与需要,在现在的教学中也要强调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
二、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一)负面影响的存在
1.专业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仍然重理论,强调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司法考试重实务,课堂上的学习无法完全应对司考。许多学生为了应对司考,基本的课程教材还没有看,就整日捧着司考习题做;忽视基础知识,更注重答题技巧的训练,为了“考”而学。司考与专业教育存在一定的脱节。
2.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造成一定的干扰。我国的法学本科院校各有各的专业特色,并不特别强调某一或某些学科。而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是分值设置比较多的科目,被称为所谓的“大学科”。受到司法考试的影响,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出现了重视“大学科”,轻视“小学科”的现象。各个高校不得不放弃一些自己的专业特色来应对司考。可见,司法考试有成为法学教育“指挥棒”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千扰着法学本科教育。
3.司法考试要求非常严格,使得本专业部分人才外流。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对于法学本科学生而言,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就无法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这些职业是法学专业学生将要从事的主要工作。于是,本专业部分人才因为没有通过司考,只能转向其他行业,从事其他工作,造成一定的人才资源浪费。
(二)负面影响存在的原因分析造成以上影响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目的不同。现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与问题正在逐步归结于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正呈现出愈发专业化、综合化的趋势,仅仅依靠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予以辅助。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向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的知识,并且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职业伦理素养和社会人文修养。可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多维的。
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性很强的考试,考查的内容除了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外,更强调应试人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这一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人才选拔出来,使其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目的相对单一。正是因为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不同,造成了现在这种紧张关系的存在。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本科教育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协调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关系的对策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适应性调整目前的司法考试仍然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因此,记忆类试题数量相对较大。司法考试应当在题型设置、考查角度方面做出适当调整。在注重考生对法律条文掌握程度的同时,也强调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重视考生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
(二)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的适应性调整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并不是司法考试,其要求也应当高于司法考试。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后,除了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加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还可以继续深造,进行理论方面的学习和研究,也可以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因此,法学本科教学的内容不应当拘泥于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l4门核心课程,而是应当结合本院(系)的特点,相应开设其他基础课程,例如:法律逻辑学、法律经济学等。
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学教育又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因此,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应更多地加入实务类课程和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让学生通过亲身实践,分析和解决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同时,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利用好司法考试的一系列资源,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采纳部分司考题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等。
总之,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既有相互契合的方面,也有互相不利的影响。为了不断推动法学本科教育科学地发展和司法考试制度成熟地运行,必须通过有效手段,协调二者关系,推动双方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