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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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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比是比附或类推,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2.《晋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第一,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第二,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4.《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5.《北魏律》。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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