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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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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解释:
(1)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 理论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
包括:
1、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 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2、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 解释;
3、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 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4、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二.民法相关法制史: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 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四.民法的概念: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五.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七.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八.民法的渊源:法律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九.民法的效力: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2)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3) 民法对人的效力
十.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
十一.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3)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公平原则的表现: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4)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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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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