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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辅导: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编辑:sx_wangzh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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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所附条件和所附期限都具有未来性,但是条件是否发生时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然到来的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分类

不确定期限:当事人约定不确切的时间的,为不确定期限

终期:在成立时即行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

始期:在成立时暂不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

以期限的作用为标准

确定期限:当事人约定确切的具体时间为确定期限

以期限的内容为标准

(三)期限的特点: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以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的种类

延缓条件: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

以条件的作用为标准

解除条件 :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

肯定条件: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

以条件的内容为标准

否定条件: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内容

(三)条件的法律特点:

1.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2.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5.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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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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