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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2014民法学考试辅导:无权代理

编辑:sx_wangzh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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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

1.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未经授权的“代理”。

二、表见代理

(一)效力:

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概念: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三种情形

2.第三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3.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

4.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三、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

(一)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①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

②本人在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2.撤销权

①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②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三)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1. 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否认表示—— 视为同意

2.本人事先不知道

①未经本人追认——无效

②经被本人追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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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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