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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公告(1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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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九、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自治区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定向培养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培养单位报到后,由定向培养单位按规定权 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 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报考人员自行择业。同时,一 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

十、失信报考行为惩戒

1、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名单)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环节放弃面试资格及递补面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2、在发布面试公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等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 罚;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3、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报考人员,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4、报考人员录用后无故逾期不到培养院校报到的,以及录用后试用期内放弃的,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5、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今后将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报考人员在公务员考试、教育入学考试及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

2.报考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及相关环节中出现《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所附《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 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关于手机使用违纪情形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在评卷中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给予取消本次 考试成绩处理。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辅导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主办方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原标题: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公告

点击下载>>>

附件1:2015年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培养计划表.xls.xls

附件2: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报考指南.doc.doc

附件3:2015年度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政策、资格审查咨询电话和邮寄材料地址汇总表.xls.xls

 

附件4: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 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时间安排表.doc.doc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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