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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公告(2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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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六、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有关院校报到时,由录取院校在考生的定向培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被录取人员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定向到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特别提示:

1.凡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的报考者,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3. 请考生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通讯不畅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024-2312886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024-22696308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86686185

辽宁省教育厅:024-86981064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2264、13386862246

辽宁省公务员局:024—23448361

技术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23447330

公安系统微信公众平台:辽宁政法干警考试信息平台二维码

原标题: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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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二学位).xls

2.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专升本).xls

3.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职位表(法院).xls

 

4.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职位表(检察院).xls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公务员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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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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