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慈溪市招聘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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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四、其他事项

(一)民营医疗机构人员根据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慈党发[2014]75号)规定招聘。人员招聘后与民营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拟聘用的应届毕业生不能在2017年8月15日前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或不能在2017年9月15日前提供学生档案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人员聘用后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劳动)合同首签6年,其中,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察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四)聘用人员按照正常的执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规定,聘用后第一次未能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其后一年内薪酬发放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次仍未能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则解除聘用合同。

(五)聘用人员的岗位聘任,按我市现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执行。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其下属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本次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我市卫生计生部门无关。

本次招聘在市纪委、市人力社保局监督指导下进行。

本公告由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63838599、63829187。政策咨询请在工作日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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