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台州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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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对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应在考察期内作出。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被考察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库。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实施,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等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以下机关单位面向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报考人员不能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单位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录用。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不合格、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审批文件签发)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在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审批文件签发)之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进入体能(技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在当地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及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在次年全省公务员招考公告发布时,尚未公布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且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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