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6-04-16
六、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由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按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放弃面试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面试
面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地点在杭州,时间另行通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工作由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均不递补。
九、公示、录取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汇总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分别在招录专栏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通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注意事项
(一)被录取人员报到后,与省司法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并享受奖学金、助学贷款及特困生补助。被录取的人员户口、档案应转至培养学校。
(二)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三)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招录单位并进行派遣。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
(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招录专栏中查询。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发布的2016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的规定执行。
(五)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0571-88256739(省监狱管理局)、0571-86836366(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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