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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由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新录用人员在原单位服务年限未满5年(包括试用期)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此次招聘,并在现场报名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三)总成绩并列处理。总成绩相同的,按实际操作成绩高低确定,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四)开考比例。招聘岗位数与报名审核通过人数达不到1:3比例要求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情况,报市事业单位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是否核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保留招聘计划的,实际操作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五)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报考。
(六)户籍、年龄。符合我省户籍条件考生,在我省落户时间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考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1年3月 30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七)公开招聘期间,考生应当随时登录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rsks.xnrsj.gov.cn/)及时了解招聘全过程的有关通知要求。
(八)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九)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本公告招聘信息如有调整变化,按在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最后发布的为准。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电话:
西宁市民政局 0971—8295867
纪念馆 0971—492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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