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重庆文化委员会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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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应聘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报名表(附件2、A4纸打印)、同意报考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填写)(附件3、A4纸打印)和1寸登记照3张等相关材料到报名点现场报名。

(二)资格审查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干部人事处会同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参加考核。

(三)考核

由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干部人事处会同招聘单位成立专家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以专业知识测试加面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分值为100分,低于70分者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考核总成绩=专业知识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核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体检由市文委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体检人选按照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比例确定。若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组织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机构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受检人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体检当日复检项目除外),经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干部人事处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确定考察对象

体检合格人员为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由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干部人事处会同招聘单位对考察对象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对被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考察以后环节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七)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文化委员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考核总成绩、拟聘单位等。

(八)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经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经考核引进的人员,应在用人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

七、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其他

本简章由重庆市文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联系人:吴春林,联系方式: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干部人事处,联系电话:023-677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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