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2017招聘书记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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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四、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2017年5月,由各招聘检察院组织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一)体检

在面试人员中根据笔试、岗位技能考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30%、40%、3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至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按照岗位技能考试成绩从高至低排序;岗位技能成绩仍相同的,按照面试成绩从高至低排序。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生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担任(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加盖公章)。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空缺职位从符合条件人员中一次性递补。

(二)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由各招聘检察院组织考察组,参照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察标准进行考察。

(三)公示

对考察合格者,在各招聘检察院网站上公示5天。

(四)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省检察院统一审批后,由各招聘检察院办理聘用手续。

各招聘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与被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书记员配备岗位和岗位职责,按照司法雇员序列进行规范管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五、待遇保障

书记员试用期间实行固定基本工资、固定绩效工资相结合的计酬办法。

试用期满后实行基本工资、等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相结合的计酬办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工资:不低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各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2倍。

(二)等级工资:按照初级书记员、中级书记员、高级书记员、特级书记员不同等级、等次(初级、中级、高级每个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特级书记员不设等次)发放,初级(三等)、中级(三等)分别不低于200元/月、500元/月,高级、特级标准视情确定。

(三)绩效工资:实行考核浮动制,考核合格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50%,考核为良好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60%,考核为优秀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70%。

(四)工龄工资:根据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年限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

具体标准由各招聘检察院在上述基础上确定,并根据书记员等级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书记员薪酬标准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书记员依法缴纳“五险一金”,享有带薪休假、健康体检、工会福利、配备制服等权利和履职物质保障。

根据江苏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江苏省检察机关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书记员的经费,按照核定的书记员员额数及保障标准,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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