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7泰州市姜堰区选聘党政青年人才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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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四、培养管理

1.选聘人员编制性质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2.选聘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安排到姜堰区镇(街道、园区)实践锻炼,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挂靠姜堰区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培训中心。

3.选聘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实践锻炼单位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个人专业特长及岗位适应情况,安排到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将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转到新单位。

4.选聘人员由区人才办参照泰州市、姜堰区“人才强企”政策标准统一发放“购房券”和生活补贴,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购房券”: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6万元,本科生5万元;

(2)生活补贴:博士研究生2万元/年,硕士研究生1万元/年,本科生0.5万元/年,连续发放3年。

5.选聘人员由姜堰区委组织部、姜堰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跟踪管理,纳入乡科级后备干部队伍重点培养。

五、纪律与监督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简章由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组织部、泰州市姜堰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3-88869158;

QQ工作群:21445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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