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四川泸县财政局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3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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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二)考核

根据报名情况,组织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考核。考核重点了解应聘者的现实表现,了解应聘者业务能力及专业技术水平;审查应聘者是否符合应聘条件,应聘者提供的资料、证明、证件(学历学位、身份证等)、档案是否真实;了解个人诚信、品德、心理健康状况;了解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应聘职位要求。

(三)体检

根据考核情况,按照招聘岗位择优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同时要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应在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应聘者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

(四)公示与聘用

对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泸县财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后,办理聘用、上编制、核定工资等手续。聘用后,在招聘单位工作5年以上方可按有关规定流(调)动到其它事业单位。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招聘单位不予聘用。

受聘人员须提供真实考核招聘有关资料,如发现资料证照虚假、不符合职位条件或违反聘用政策法规规定,均可取消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且后果自负。

五、公告解释权

本公告由泸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830-818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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