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16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招聘人员公告

编辑:

2016-12-13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1日--2016年12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报名地点:佳木斯市长安西路行政服务中心(政府八号楼)2楼住房保障局窗口。

报名时需携带报名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反面需标注①姓名②身份证号的后四位)及从事所聘专业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件均要求持有原件及复印件。

现场报名时,每位考生需缴纳100元报名费。

注意事项:每人只允许报考一个职位,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详细阅读《考生承诺书》,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登记表必须填写两个能联系到本人的手机号码。

(二)资格审查

当场对应聘者所填写的资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应聘条件、虚报瞒报应聘材料或不能提供相关证件的应聘者将取消其应聘资格。招聘岗位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比例不低于1:3,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则相应调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符合项目生加分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需一并提交省或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过期不予受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三)考试时间

笔试时间: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为准。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试办法

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总成绩为100分,笔试和面试权重为总成绩的6:4,综合成绩出现并列(包括加分),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录用。

(1)笔试

笔试成绩满分一百分,采取闭卷方式。笔试专业知识不指定参考书,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及综合能力。笔试总成绩=笔试卷面成绩+政策性加分。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按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末位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

(2)面试

面试成绩满分一百分,采用结构化面谈形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及应急反应能力等。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与总成绩同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3)考试总成绩核算办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五)考核、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核、体检的人选。若报考同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笔试卷面成绩高者确定考核、体检人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完全一致的,加试笔试确定人选。待公示无疑义后进入考核、体检环节。

考核由市住房保障局组成考核组,对体检合格的人员,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等形式,全面了解拟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重点考核其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并出具考核报告;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应聘人员经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录用

依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由市住房保障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局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佳木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录用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纪律与监督

市住房保障局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七、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2666号政府三号楼四楼西侧441室

咨询电话:0454-8637076

举报电话:0454-8637058


八、其他情况说明

1、对于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予以正式录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

2、本方案中关于年龄、经历等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本次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3、未尽事宜由市住房保障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4、本方案最终由市住房保障局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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