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市卫计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公告(面向2015年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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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3.报名材料(请考生按以下顺序装订提交):①《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3);②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备用);③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岗位条件所需的其它佐证材料;④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还须提交以下材料:2015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已盖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学生证;2013和2014届暂缓就业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已盖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暂缓就业的协议或其它同等效用的证明;珠海生源2013、2014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珠海市教育部门出具的珠海生源参加高考证明材料;2013、2014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考生报名时提交一份复印件(不予退还),原件备验。

4.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各岗位参加考试人员。

——考点1-4:各岗位参加考试人员现场查验报名材料原件,资格审查通过后直接参加面试;

——考点5:现场报名人员,现场查验报名材料原件;邮寄材料报名人员,于资格复查时查验报名材料原件。参加考试人员名单、面试通知等事项,将在珠海市卫计局网站公布,请考生主动关注和查询,不再通知考生。

5.其他事项:各岗位招聘人数与符合条件报考人数的比例达不到1:3时,将不予开考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招聘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岗位,及招聘病理学等紧缺专业或较小学科的岗位不受此开考比例限制。

(二)考试

考试在各考点分别进行,采取面试加实践技能测试的方式,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50%+实践技能测试成绩*50%,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

1.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包括公共题和专业题,主要测评考生理论素养、专业知识、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是否与岗位匹配等。面试当场评分、统分,现场公布成绩。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考生中,依面试成绩高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入围实践技能测试人员。面试合格人数达不到方案设定的比例时,面试实际合格人员全部参加实践技能测试。参加实践技能测试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现场进行公布。

——考点1-4面试时间及地点:即现场报名时间及地点。

——考点5面试时间及地点:在珠海市卫计局网站公布,请考生主动关注和查询。

2.实践技能测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采取实临床情景设计的测试方法或实地操作的形式,主要测评考生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实践技能测试当场评分、统分,现场公布成绩。

——考点1-4实践技能测试时间及地点:即现场报名时间及地点。

——考点5实践技能测试时间及地点:在珠海市卫计局网站公布,请考生主动关注和查询。

(三)初定拟聘人员并签订《就业协议书》。

考试结束后,在考点现场计算实践技能测试合格考生考试总成绩,并依其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初定各岗位拟聘人员,在现场进行公布初定人员名单和进行资格复查,同时签订《就业协议书》。

资格复查不合格或签约时不能提供《就业协议书》者,取消拟聘资格,所缺名额可在该考点同岗位实践技能测试合格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注】各考点初定拟聘人员名单,于整个招聘工作结束后在市卫计局网站上统一进行公布。

(四)体检及考察。

整个招聘工作结束后,在珠海市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统一对各考点初定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考生放弃体检、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缺额的,可在同考点同岗位实践技能测试合格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及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珠海市卫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招聘结果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办理拟聘人员的毕业生接收、聘用等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6)2128902,监督或投诉电话:(0756)2128851。

(二)被聘用者须在2015年9月1日前报到。

(三)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因自身的原因未按时办理报到手续的;2.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3.因公示有异议经核查属实影响聘用的;4.有违法犯罪记录的;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的。

(四)因各种原因取消拟聘资格的应聘者,已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就业协议,且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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