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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波市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面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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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0

五、面试评分与告知

(一)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不足60分者淘汰。

(二)每个考官应按规定的测评要素、观察要点、评分要求和要素权重,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打分,不得徇私情,不得商议,不得评论。在面试过程中,遇到考生因紧张而延误时间的,主考可以适当提示,但各考官评分时应酌情减分。

(三)为了让考官各自统一评分标准,各面试组对前3位考生不当场打分,不安排考生旁听,待前3位考生面试结束后,考官再进行独立平衡逐一打分,从第4位考生开始,每位考官需当场打分,不再进行平衡。

(四)前3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联络员统一安排到指定的休息室(与尚未面试考生分离)等候。待这3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计算完毕后,再逐一带回面试考场由主考当面告知面试成绩。第4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待第5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当面告知。依此类推。

六、面试纪律与规定

(一)所有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面试题目,不得透露考官的具体评分,不得打听和了解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情况和信息,严禁替考生托关系、打招呼。面试期间,考官、监督员、计分员、复核员必须关闭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并交监督员统一管理。面试过程全程录音。面试结束后,所有考务材料必须全数收回,任何人不得复印、留存和带走。

(二)参加面试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候考室报到,迟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必须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和上网工具,交给工作人员集中保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面试过程中,不得透露与试题无关的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等私人信息,面试结束后,不得再进入候考室。

(三)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与参加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

(四)对面试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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