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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编辑:

2012-08-08

第五章 法 律 制 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定义;法律制定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三、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二、法律案的提出

三、法律案的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五、法律的公布

第四节 法 律 效 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法律的溯及力。

标签: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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