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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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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8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四节 犯 罪 主 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确认;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五、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罪过;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标签: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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