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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

编辑:

2012-08-08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种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 理

第一节 代 理 概 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第四节 无 权 代 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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