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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公务员考试定义判断知识--刑法罪名定义(八)
贪污贿赂罪
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破坏公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342、贪污罪(刑法第382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43、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44、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45、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46、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347、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48、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349、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35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51、 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已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35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53、 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九章、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354、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55、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56、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57、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5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刑法第406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5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无犬或者超越自己的职责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36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61、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36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363、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364、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36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6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67、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36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6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37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37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72、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7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为循私情私利,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7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75、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376、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7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78、 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1条),是指海关工作人员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79、 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390、 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91、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39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93、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394、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95、 放行偷越国 (边)填人员罪(刑法第415条),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396、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97、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9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399、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00、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是指战时故意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401、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是指军人故意将应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402、 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是指军人在战时明知是与作战有关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绝传递或传递伪造、篡改军事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402、投降罪(刑法第423条),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404、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405、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06、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07、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408、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409、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10、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411、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12、 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413、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414、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对被俘的敌人擅自放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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