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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二)
第二章 选调分配
第五条 选调范围。高等院校国家任务计划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 选调数量。每年根据需要确定,其中女性一般不低于15%,少数民族学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选调条件:
1、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2、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到基层工作,组织观念强,服从统一分配。
3、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学生干部中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三好学生,并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
5、身体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第八条 招考录用:
发布招考简章、通知。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选调前发布招考简章,下发选调通知,就选调的有关问题向社会和各高校公布。
报名。高等院校按照选调要求,进行动员和部署,讲明选调的意义、条件,以系为单位组织报名,报校(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选调报名登记表》,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考试。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考试中心,对符合选调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按录用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通知高校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选调分配登记表》一式两份,报省委组织部。
考察。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省委组织部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考察,逐一形成考察材料,研究提出拟录用的初步名单。建立考察责任制,对考察情况考察人要逐一署名,如发现考察失实,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所在院校也要如实介绍学生的情况,如发现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对院校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的选调计划。
体检。对研究确定的拟录用人选,通知高校组织其到统一指定的市地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录用。体检合格后,作为正式录用人选,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选调生一经省委组织部确定录用,高校和本人不得另找其他接收单位。
第九条 分配、派遣。选调的毕业生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地域情况分配到市地。市地委组织部根据省里确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到乡(镇)或市地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少量的也可安排到农村工作。分配意向确定后,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选调生纳入省毕业生分配计划,由省毕业生分配部门根据省委组织部确定的分配去向,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条 档案转递。高校接到选调生的报到通知后,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其档案转递到市地委组织部,由市地委组织部转递到有关县 (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职务、工作安排。选调生到基层后,本着有利于成长的原则一般安排到乡(镇)担任乡(镇)长助理或村党支部副书记。到企业工作的选调生也要安排相应的职务。
第十二条 到乡(镇)工作的选调生,列入乡镇行政编制,作为国家公务员管理;到企业工作的选调生,将来调入机关时,免于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二)
标签:考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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