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网络诈骗已成吸金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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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5

与此同时,网络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困难重重。

一名基层网安大队的警察告诉记者,在他们接到的网络犯罪案件中,以最集中的网络诈骗为例,大多是单项的受害人或受害单位,价值比较小,达不到定罪标准且基本上涉案的犯罪分子都在外地。同时,技术难度大,网络诈骗的花样不断翻新,而公安机关破案的技术手段常常相对滞后,加之网络上都是虚拟身份,又给案件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曾表示,网络犯罪链条较长,追查作案分子难度大,是目前网络犯罪案件大量涌现的重要原因。

在李怀胜看来,案件查处难是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的重大课题。案件发生后,如果要查实,特别是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需借助一定的技术侦查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或物力资源。

跨地区的案件需要多个地区公安机关的配合,查处跨国案件更需要其他国家的配合与支持,这就面临着一系列刑事司法协作的问题。

如何才能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李怀胜认为,在刑事实体法层面,首先要更新相关刑法规则,以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因为网络犯罪不是传统犯罪的简单复制。

他以网络诈骗为例指出,原本网络诈骗无论变化形式多么多端,都没有脱离“非法占有”这个诈骗犯罪最本质的目的,因此刑法中的诈骗罪条款(刑法第266条)完全可以适用大多数网络诈骗。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些网络诈骗采用频繁多次的小额诈骗方式进行,可能使传统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在网络空间中失去意义。

比如,开设一个假的中奖网站,诱骗注册并扣除手机费,每次只扣除一元,远远达不到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可是实际上当受骗的可能有上万人,其非法所得数额早已突破了定罪标准,司法机关如果要定罪量刑,就必须至少查证5000个受害人(假如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为5000元的话),其工作量和投入的司法成本是难以估量的。

根据《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60.3%的网民在网购中被骗的损失不足500元,损失额度在500元至2000元范围内的占33.4%,而损失总额却达308亿元。

对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诈骗和电信诈骗中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是具有某些情节的,可以定罪处罚,如“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但是要证明一定的次数,还是有难度,再加上司法成本的问题,数额小、情节轻微的网络诈骗行为,不太方便,也不太值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

“网络时代的立法,除了传统刑法规则和刑法理念的自觉更新,以适应网络空间新的罪情变化之外,还应当考虑制定针对网络犯罪的单行刑法以及专门性的网络犯罪法。”李怀胜说,这样既能保持现有刑法的稳定性,也能更好适应网络犯罪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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