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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时评:“还路于民”需要制度趟路

编辑:liuyh

2011-04-20

编者按:公路不是投资品,而是公共产品,理当由政府提供而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还诸全民

收费年限长达50年、超10亿元收入流向不明……随着媒体的曝光,广东花都境内收费站引来质疑。对此,花都区回应:所有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均是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全部建好并取得收费许可,所有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均是按照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50年)来设置收费期限,不存在违规收费情况。不过,对于收入的去向与使用问题,当地没有作出回应。

公路收费成了“无底洞”却没有违规,映射出的是公路网建设初期的历史痕迹。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国家探索实行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市场化运作的公路投资管理体制,对于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公路建设、发展地方经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客观造成了公路乱收费的预期外结果。在一些地方,假“收费还贷”之名,高价收费、频繁收费、超期收费的现象严重,甚至非贷款公路也借此乱立名目收费,将公路收费视作财政外收入的来源主体,甚至私化为不当寻租来源。

治理公路乱收费已经多年,然而要彻底根治仍有长路要走。原因在于,公路乱收费不仅是价格问题,仅靠降低收费标准或部分取消收费等价格干预措施,尽管可以实现结果上的拨乱反正,但仍然无法触及结构性问题,其效果只能是阶段性的和局部的。实际上,公路乱收费的背后,还有地方财政是否透明的问题。具体到花都这一案例,收费到底纳入了哪一个部门管理和使用?有多大比例用于还贷?是否有投资回报率约定?对这些问题作出明晰回答,既是厘清社会质疑的需要,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不能以“没有违规”一语带过。

实际上,遵守契约应以双方均无违约为前提。投资方未进行工商年检,因服务水平低下和乱收费导致高速公路变为慢速公路,都应视为违约在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另一缔约方,地方政府部门有权重新考量当初的收益权约定,如在对方已经违约的情况下仍以当初约定为由收费,不仅难以消弭社会质疑,反而有自利之嫌。

从根本上说,公路本身不是投资品,而是公共产品,理当由政府提供而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还诸全民。对于“贷款修路”的历史遗留问题,无论从倡导契约精神还是保护投资环境出发,尊重并保证早期投资者的应有收益权都是应有之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乱收费可借此获得豁免空间。在今天地方经济已经获得较快发展之后,地方政府赎回社会投资者的收益权交还全民,是一条可行之路。在这方面,广东一些地方已有经验可资借鉴。

需要指出的是,还路于民,不应是舆论压力下的被迫之举,而应该是制度推进的自觉行为。说到底,最终根治公路收费乱象,需要在制度设计方面趟出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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