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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8
随着时间的推移,打狗行动出现扩大化。
疫情重灾区之一的H区Y乡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是家养犬5月底前一律自觉送到社区,由社区捕杀队统一进行捕杀和尸体处理,凡阻挡灭犬和藏匿犬只的将严肃处理,3年内不得再养犬只。
“我们山里人平时出门干农活,让狗看家很放心,待它也像家里人一样。现在为了完成任务残忍地把它处死,全家人都难受得很。”Y乡的一位村民告诉记者,村干部组织起来的打狗队,挨家搜查,见狗就杀,不少狗即使打过了狂犬疫苗,也被强行拉出处理。
“狂犬病疫情严重如果是事实,那么依照传染病防治和动物卫生防疫法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无可厚非。”某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表示,但是,政府日常就应该加强犬类的管理,等到情况失控才仅仅处理,这就造成了许多养狗者的痛苦。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把握平衡原则,尽最大努力在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界限。该教授认为:“毕竟狗是个人财产,公民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应当付出代价。不过考虑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是不是一定要通过大范围捕杀来实现防治疫情的目的?对那些有主人且本可以通过严格检疫、限制活动范围等方式实现管理的狗采取非常措施,其合理性就值得思考。”
某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认为,全国各地政府出面捕杀狗的事件一再发生,根源是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缺失和立法的不完善造成的,此外政府和民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也至关重要。“这些被捕杀的宠物是无辜的,我国虽然还没有对驯养动物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但目前我国对家养动物检疫防疫的法律规定还是有的。之所以出现狂犬病,是因为饲主没有尽到对所饲养伴侣动物的防疫义务,政府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关于伴侣动物登记、年检制度、防疫制度执行不彻底造成的。”“H区屠狗事件中很多网友称要保护的“狗权”,就指的是动物福利。而且很多人已经感受到了动物福利层面立法的缺失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5.世界各地相继设立法律法规保护动物。
德国的《动物保护法》规定:每个与动物打交道的人必须仁慈的对待动物,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物质条件。德国农业部下属的有关机构有权对饲养场所和饲养者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动物的活动和居住空间、饲料成份、饮水质量、卫生条件、光线强弱和气温条件等。
意大利都灵市会议的一部法律规定,狗主人可以骑自行车遛狗。“但其速度不能使狗太劳累”;如果狗主人连续三天不遛狗,将被处以最高达650美元的罚款;主人不能给自己的宠物染色,或出于“美学动机”截取身体的任何一部分,如割掉狗的尾巴等。
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之后陆续出台了很多专业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家禽运输法案,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规定的非常细致。2007年还出台《动物福利法》,其中规定:造成动物体超重标的主人可能会因“失职”而面临罚款甚至监禁。
我国在2009年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篇)试图与国际通行法律接轨,针对农业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等六大类别,也会作不同的要求。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建议稿中着重强调了“动物福利”的重要性。
6.有专家撰文指出,影响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进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动物福利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尚有模糊的认知。文章如下:
动物福利是指为了使动物能够康乐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在国际上被普遍理解为五大自由:(1)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2)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3)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5)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不难看出,提倡动物福利,并不是要求人类从此再也不能利用动物,而是要求确保动物在整个生命过程中被给予道德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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