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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0
(三)矿工维权难。尽管《煤炭法》第42条和《矿山安全法》第23条都规定了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但本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矿工面临死亡威胁时缺位了。另外由于矿山劳动力的供过于求、工作机会的稀缺,很多人最担心下岗,煤矿侵犯矿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据知情人士透露,陈家山煤矿矿工的待遇每况日下,有时一些劳动保护用品都得矿工自己购置。面临“停职停工”的威胁,无处主张权利且生活无着的他们,明知下井工作有生命危险,也只好妥协。
(四)伤亡赔偿标准过低。安全生产的技术设备非常昂贵,当矿工死亡补偿过低时,矿主就会受经济规律驱使,在安全上偷工减料。煤矿开采的暴利和矿工生命的廉价,使一些矿主视矿工的人命如草芥。
(五)经济粗放型增长导致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长。当煤炭生产的利润空间加大,超负荷生产成为顺利完成财政指标、刷新GDP的首选。一些矿产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置安全和生态保护于不顾,超限开采、超负荷运转;一些小煤矿则把矿工当作赚钱机器,有些已取缔的小煤矿也死灰复燃。可以说,矿难频发是高能耗、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的市场反应。
(六)监管机制有缺陷。教训证明,本应是煤矿安全监管者的县乡两级地方政府,往往会成为煤矿直接或间接的经营者。作为一些地方的主要产业,违法违规经营的煤矿能解决就业问题,也是主要税源,一旦取缔,会使当地政府发生财政困难。直接的利益驱动使裁判员成了运动员、监管者成了保护者。
三、解决方针
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五项措施:
(一)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三)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五)形成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的氛围
总而言之,解决矿难治理的决策模式和治理结构两大根本问题。
所谓决策模式,即要摆脱那些无效或低效的行政单方面决策,让民意有效参与,制订出能够瞄准问题核心,而不是只做表面工夫的矿难治理措施;
所谓治理结构,也就是在加强政府监管之外,煤矿安全治理应形成两大制衡机制,一是通过广泛建立矿工工会,让矿工能够有组织地监督企业落实各项规章措施,维护自身的安全保障,二是通过公众、媒体、NGO等的深度介入,形成一个约束资本与权力的外部力量。
鉴于目前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一些国有大矿接连发生问题,理顺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已显得十分迫切。同时,国家应增加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伤亡赔偿标准,通过这三项经济政策,配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来加强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如此,矿难才会有根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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