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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联考申论考点各热点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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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1

三、食品安全篇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而最近相关的食品安全的事故频发,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热点,但是我们很多的考生对于这块的准备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知道以下一些知识点。

(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生产工具、添加剂等

2.排除: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二)许可制度

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三)责任

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定期检查经营环境和条件。未履行前款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检验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2.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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