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时评:女职工劳动保护重在监管

编辑:zhangf

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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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时评:女职工劳动保护重在监管

4月28日,一项旨在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特别规定”以国务院令形式正式出台,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女职工的劳动能力,促进其平等就业,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特别规定”扩大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其中包括女农民工。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出发,特别规定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98天,并明确了流产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待遇、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等,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保护也更细致全面。

这些旨在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新规定,形成了新时期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维权保障。然而,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如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新法规出台后,如何在现实生活中执行、见效,令人关注。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市场化、契约化,这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提出了新挑战。同时,女职工队伍也由1988年的5036万人迅速扩展到现在的1.37亿人,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

在此背景下,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手段,确保特别规定在现实操作层面的顺畅执行,是维护立法公信力、凝聚社会人心的必然要求。

在监管体制层面,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监督检查主体。同时还规定,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这被视为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维权、监督的创新之举。

据了解,为更好地履行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职责,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在筹建女职工工作专家委员会,旨在针对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工作力量相对薄弱的现实,联合政府部门和社会层面的学者专家,以更加紧密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对女职工权益保护领域的突出和重点问题开展调研和督导,实现工会督导机制的长效化,以延伸工作手臂的方式,强化特别规定的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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