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章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聘简章

编辑:sx_wangl

2013-05-07

【摘要】:济南章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聘简章,为强化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精细化、网格化、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经章丘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

招聘城管协管队员共20名,由第三方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制度,不占机关事业编制。

三、招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素质品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章丘市常住户口,高中(包括职专和技校)以上学历,必须是报名开始之日前取得的(2013年5月11日前)。

3、男性,年龄在18至30岁(1983年5月11日至1995年5月11日出生)。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纹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身高在1.68米以上。

在职人员应聘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主管机关认定有作弊行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现役军人不能应聘。其中,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应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

报名地点:章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办公室(章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门口南侧,明水城区明塘街716号)

《招聘简章》及相关附件可登录:章丘政务网(www.zhangqiu.gov.cn)和章丘人事考试网(www.zqrsks.com),查询下载。咨询电话:15288858560

(二)资格审查和初检

资格审查和初检按以下程序进行:

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考生在报名时需携带《章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队员报名登记表》、《初检登记表》(见附件,请应聘人员提前下载打印填写,报名表、初检表必须用同一张A4纸反正面打印),高中以上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寸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4张。全日制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还要提交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同时,在职人员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经审查符合应聘条件的参加初检,即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身高、身体外观等进行检测。

本次招聘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三)笔试

经资格审查和初检合格的人员请于2013年5月15日由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到章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办公室(原报名点)领取笔试准考证,参加笔试。

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测试内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处罚法》和时事政治。笔试采用百分制计分。

五、体检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费用个人承担。不按要求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弃权、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经市招聘主管部门批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应聘人员笔试成绩、进入体检范围人员名单均及时在章丘人事考试网(www.zqrsks.com)予以公布。

六、聘用及待遇

经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由第三方代管劳动人事关系,其中包括:有关档案代管、人事关系代管、劳动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事宜。招聘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使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对招聘人员进行考核。合同期内,每月基本工资1300元,另有200元的绩效考核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具体工作岗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排。聘用人员执勤服装、装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合同期满,表现突出的优先续签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将直接辞退给第三方。

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备勤,统一服装,住宿自理。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承担街面巡查、大型活动执勤等任务。

被聘用人员不具有城管执法人员和公务员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七、监督检查

招聘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同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考试聘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章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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