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改革办专项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编辑:sx_wangzh

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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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为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在全区范围内专项考录3名公务员。为了确保本次专项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招录职位

本次专项招录的机关为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招录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详见《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改革办专项考录公务员职位表》)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文稿写作特长且目前从事文稿起草、调查研究工作;

(二)在自治区及以下党政机关中工作 满2年;

(三)从事行政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四)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专项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教育考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历。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4月27日至1996年4月27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专项考录

1、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5、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6、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报考者在本次专项考录办理录用手续前被其他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新录用(聘用)且  未满试用期的,取消其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本次招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  http://www.impta.com),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的时间为2014年4月27日9:00至4月30日17:00

2、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不上传照片的,将不予资格审查。

3、报考者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大学学习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所读大学、院系、专业)以及到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简历(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照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报考者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报考者要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再次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的请及时修改(特别提醒报考者: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4、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报名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录用资格处理。

(二)资格初审

1、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资格审查结果。报考者可于2014年4月29日9:00至5月4日12:00间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查结果

2、报考者对职位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党委改革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具体咨询电话详见报名网站公告。

(三)报名确认

报考者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人员要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费每人7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全部完成。报考者交费时间为2014年4月27日至5月6日24:00,在交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

(四)笔试开考比例

笔试开考比例(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下同)不低于5:1。达不到规定的开考比例,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研究后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取消开考。有关情况,报名结束后将在报名网站公布。报考者须于2014年5月8日至10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文字综合水平测试》一科,主要测试报考者的理论政策水平、基本知识素养及文稿写作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笔试满分为100分,汉文制卷,汉文作答。对同一科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4年5月11日(星期日)上午9:00—12:00,考试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报考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三)成绩查询。2014年5月中旬,报考者可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查看笔试成绩。

六、资格复审和面试(一)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按照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考生人数与职位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入围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则一并进入面试。

(二)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党委改革办负责。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2、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根据相关公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经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同意且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被取消面试资格。

3、考生须持身份证(护照)、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参加复审前20天内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4、要求报考者须具有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本人工作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印发的聘用(录用)文件(审批表)、合同或证明(证明中应有工作单位名称、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原件及复印件。

5、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相关公告。面试将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汉文制卷,满分为100分,考生须用汉语作答。

2、面试时凡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拟录用人数的,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3、考试总成绩的计算面试结束后,按照考生笔试成绩占65%、面试成绩占35%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5%+面试成绩×35%若考试总成绩相同时,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若2名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若笔试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报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七、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1、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具体组织实施。

2、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3、报考人员须在体检时向自治区党委改革办提交本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4、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体检,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具体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体检、考察,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自治区党委改革办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拟录用人员名单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律取消其录用资格。报考者在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0471-4818499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改革办:0471-481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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