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qinh
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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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务系统公务员面试:了解税务知识 掌握税务规范
了解税务知识 掌握税务规范
作为一名报考税务职位的考生,在回答问题时一定要展现自己对税务知识、部门职责、部门规范的认识,而很多考生往往对这些知识不清楚、不了解,更谈不上在回答问题时联系自我、灵活运用了,故本书专列一章,以便考生在回答问题时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作出个性化的回答。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上海等有专业知识面试的地方,考生更是要全面学习掌握本章的内容。
一、税收的含义
税收,我国自古有之,但历代对税的称谓有所不同。夏代称“贡”,商代称“助”,周朝称“彻”。“税”最早出现于春秋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中,后又称为“赋”,到汉代有“算赋”、“口赋”、“更赋”之称,此后又改称为“租”,至隋唐、五代时期又称为“庸”,宋代称为“粮”,明代称之为“响”,清朝有“津贴”、“捐输”之用,以上是我国田亩税之称。此外还有“耗”、“漕折”、“平余”、“羡余”等名目。历代称“税”的也不少,如唐代的“间架税”,清代的“当税”、“牙税”等。
从广义上来讲,“税收”有三个意思:一是指单纯的收入,也就是国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社会产品的货币体现,即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的收入;二是指一种行为,即国家对社会产品无偿占有的过程,也就是向纳税人征税的过程;三是体现一种关系,即国家与社会产品创造者之间的关系。从狭义上来讲,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它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经济杠杆。
二、税收的特性
税收作为特定的财政收入形式,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利润、债务收入、专卖收入、罚没收入等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形式特征上。具体有以下特性
(一)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就其根本来说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分配是解决社会产品价值归谁占有、归谁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的问题。国家可以以政治强制权为依据取得财政收入,即通过政治权力把私人占有的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变为国家所有。税收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与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说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是单方面的转移。也就是说,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问题,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收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
(三)税收的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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