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招募说明

编辑:sx_wangl

2013-06-03

【摘要】辽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招募说明,请看以下具体内容:

1.服务期间,大学生志愿者可根据服务需要兼职或专职担任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团委副书记、中小学副校长、乡镇医院副院长、村或社区主任(书记)助理及其它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

2.享受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的月补贴标准为专科生800元、本科生900元、研究生1000元,按月发放。原则上,服务单位须向志愿者免费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应免费提供就餐)。

3.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内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以省项目办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缴费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从志愿者个人补贴中由省项目办代扣代缴。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由省项目办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省社保局负责个人保险关系转移。同时,志愿者在服务期内由省项目办统一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等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均纳入省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范围。

4.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省委组织部每年按照一定标准和名额,在服务期满、符合相关条件的志愿者中选拔优秀人员纳入省选调生队伍,派到基层继续培养锻炼。

5.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在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后,在现岗位有职位空缺的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考研要求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3年,均享受加分政策。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的志愿者,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按照相关招考条件,参加“辽宁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农村从教计划”统一招考。

7.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有关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及办理程序以相关省直部门制定出台的《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953号)为准。

8.扶助大学生志愿者自主择业,鼓励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各地要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大学生志愿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将服务期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志愿者纳入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范围。

9.支持大学生志愿者自主创业。各地要将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和共青团YBC扶持项目,为有自主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志愿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导师帮扶、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0.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原籍或到其它地区工作。凡落实工作单位的,其2年服务期计算为工作年限。其中,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小学、职业高中、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定级基础上,到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两级薪级工资,到县直单位工作的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11.激励大学生志愿者做好基层志愿服务工作,积极从中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对服务期满、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志愿者,可授予“辽宁省杰出(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参加“辽宁青年五四奖章”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有关奖项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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