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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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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 258号)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服役前已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未领取待遇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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