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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本文为广东省广州市随军家属提供“广东省广州市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政策
一、2003年12月31日以前经驻穗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的家属,方可列入2004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各部队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随军家属,或在商调函(随军家属专用)发出后三个月内未能将档案调出的,统一放在下一年度安置。
二、随军家属原单位是省、直辖市、部属单位,或是部队企业交地方后由省管理的,请部队与省人事厅联系安置;对驻地随军家属数量集中的天河、白云、东山、海珠区,将适当调整一部分随军家属到市属单位和随军家属数量较少的其他区安排,其他区驻军的随军家属一般不再往这四个区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
三、属往年计划但尚未安置到位的随军家属,如通过2004年供需见面会能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对原安置计划进行调整;如未能落实新的接收单位,仍维持原安置计划;如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安置的,今后不再列入安置计划。属已入户无业的随军家属,按《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穗府〔1995〕133号)第十一条规定,请部队统一与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办理。
四、驻番禺区和花都区的部队,允许其随军家属参加广州市举办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供需见面会。如通过供需见面会,随军家属能与单位在《广州市2004年随军家属安置供需见面会选择意向表》签订接收意向的,可纳入市的统一安置计划下达;如达不成意向的,仍由部队所在区负责安置。
五、各区、市有关单位在见面会过程中,如实际选择数未达到我局下达的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指标数的,其余数将一并列入指令性计划指标由市里统筹进行安置。
六、随军家属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单位必须在完成指令性计划安置任务后,方可接收计划外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审核批准。
相关内容:广东省拥军优属的相关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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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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