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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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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成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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