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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转干考核赋分的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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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二、有关问题的明确

(一)军龄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任职年限、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入年限。计算军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首次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编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三)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以移交方式确认考核分,不交叉计算。

(四)干部在服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五)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六)考核计分以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受过处分,而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相应处分分值加倍扣分。对通过伪造材料获取加分,经举报并查实的,取消加分并倒扣相应分值。对上述弄虚作假人员,同时取消安置到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资格。

(七)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八)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各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本办法。

(十)本办法由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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