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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4
本文为2013军转干考生提供“2013年军转安置时评:关于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2013年军转安置时评:关于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评价
浙江温岭的数百张虐童照片,让一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变得仿佛纸一般苍白。比如这一虐童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两年,若非照片被意外传到网上,至今不会被关注,遑论被追究;再比如法定有责的政府机构、单位以及个人,在这么长时间内居然没能及时发现并主动介入,也多有匪夷所思之处;至于事件曝光后,追究虐童者的责任,共七章72条的法律居然找不到一条可直接引以定罪的条文,更难免让人唏嘘。
2012年10月26日传来的消息,温岭虐童的当事人,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批捕。欣慰之余,犹有遗憾。
“寻衅滋事罪”脱胎于早先的“流氓罪”,一位幼儿教师因虐童,比如用残酷的手法揪孩子的耳朵或把孩子头朝下扔进垃圾桶……而摇身一变成了“流氓”,很难说得清,这究竟是对迟到正义的补偿,还是“量刑过重”。假设虐童行为在最初就被发现制止,那么虐童教师恐怕就只是犯错,而不至于在行为上沦落为“罪犯”,在人格上沦为“流氓”。
如果把眼光从温岭虐童丑闻放开去,仅仅是在2012年10月,中国内地就报道了好几件可与温岭丑闻等量齐观的虐童事件,比如山西太原5岁女童因为不会做算术题,被扇耳光10分钟;湖北武汉一小学生因未完成作业被老师揪脸撞墙……而这些虐童丑闻无论哪一个诉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会让这部法律有老虎吃天无处下爪的感觉,尤其是在虐童行为还带有某种可能的“善意”的情况下。
法律圈人士对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说不上满意,指其更像一种道德宣言,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其最大的缺陷是缺乏罚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它最经常使用的语言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等立法语言,到底“有关”指谁,没有配套的规章规定,其他法律和法规中也没有,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根据该法的某一条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法律必须具有惩罚措施,如果法律执行与否要依赖人的自觉,那么法律就等同于道德,不再成其为法律。
从近些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可能正在成为虐童事件的高发区,而指责一部法律容易,而要做到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则难矣。未成年人保护法本就是一部比较特殊的法律,它所保护的权利非常特殊,许多侵害行为,仅仅因为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而成为一项“罪”。如果仅看这些“行为”本身,它们在一国法律追惩体系中大多具有不大不小的特点,比它们严重的,往往已经被纳入刑法,比它们轻微的,则多属于社会行为矫治的范畴。那么,有没有好办法预防惩治虐童行为呢?
事实上,有许多先行者趟出了相对成熟的路。简单说,就是打一场针对虐童的有序的人民战争,人民成为无处不在的眼睛,法律与政府则成为其坚强后盾。
以法律相对完备的美国为例,美国到1960年代才开始立法解决虐童问题,到1974年才有联邦范围内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但重要的是,在有法律出台之前,美国舆论准备、社会动员差不多近一百年。民间已经被充分动员起来,同虐童行为战斗。民间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在今天的美国,任何人只要有理由怀疑就可以举报,而政府则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
对于中国而言,此类成熟的经验,不妨行一下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当然,首当其冲的还是政府在理念上的更新。比如政府必须树立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观念。对于中国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要把保护未成年人落实为实实在在的规则,和人们内化了的行动。比如,人人都有义务监督虐童行为,而政府必须放弃传统家事难断的想法,随时准备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国家保护。
所有这些,当然不是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够承担得了的。人类社会的经验表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的是法律、政府、社会的整体性介入,有效联动。对中国而言,当务之急是充分激活现有的诸如妇联等各种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如果法律不完备、政府力有不逮,也不妨另起炉灶,鼓励民间充分动员起来,打一场人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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