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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北京军转干考试申论考点预测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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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7

[参考范文]

加强行政程序建设 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是指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科学的行政程序既保证政府机关合法、公正、高效地行使职权,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行政过程的了解、监督和参与,是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高效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

树立正确的程序观念是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的前提。由于历史传统、现行体制等原因,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漠视程序、违反程序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强化程序意识,克服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观念的影响,树立“程序违法也是违法”“不按程序进行的执法行为是无效执法”的意识;营造行政执法讲程序、用程序、守程序,以程序意识影响和指导执法实践的浓厚氛围,使行政必有程序和执法必按程序成为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通过以程序法保证实体法的有效实施,提高依法行政的法律质量和社会效益。

科学合理设定行政程序是加强程序建设的关键。科学设定行政程序的原则是:合法、合理、必要,精简、统一、效能。现有的行政程序规范,都是散见于各个层级的行政行为单行法律文件和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程序规定中,互不相属且时有抵触,缺乏统一性、配套性。有的已出台、运行多年,已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的是地区利益、部门利益的产物,本身就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对这些不合理的程序设定,有必要进行认真梳理,重新设定,使之合法合理,科学规范,为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铺平道路。

应坚持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的辩证统一。如何正确处理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问题,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程序规定,规范政府行为、实行依法行政中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一个亟需研究探讨的理论问题。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是依法行政实践中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辩证看待,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在科学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法规面前,效率必须服从程序,不按程序法规进行的执法行为,效率再高,实际上是无效的,因为它是非法的。

没有法治,权力没有制约,执掌权力的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经济、社会就不可能实现科学发展。努力加强建设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程序意识,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暗箱操作、滥用权力等非法行径,规定的程序不流于形式,不走过程,所有的环节良性运转,则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得以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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