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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生活常见咨询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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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4

52.问:哪些人员享受护理费?护理费需要经哪一级机关批准?

答:伤病残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发给护理费:一是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前期参加革命的。二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三是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一级、二级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干部、士官的护理费需要分别经军区政治部、司令部审批。(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53.问: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的享受条件?

答:干部、士官所在部队现有幼儿园(分园)的,其符合入园条件的随军子女和户口在本部队驻地的未随军子女,均应入本部队幼儿园。对未随军或虽已随军但因年龄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本部队幼儿园的6周岁以下子女,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54.问:双胞胎子女可否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生子女可否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答:女干部或干部、士官妻子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取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干部、士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均不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55.问:双军人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由哪一方单位发给?

答:双军人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部队幼儿园入园,且符合领取保育教育补助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

56.问:哪些人员享受房租补贴?

答:已婚和超过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未婚干部、士官(志愿兵)、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由军队供应的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57.问:何种情况下停发工作性津贴?

答: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复员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离岗期间停(扣)发,其中离岗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至返回岗位的当月止;被立案审查的,从接受审查的下月起停发,审查期间的工作性津贴,待作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补发,其中未受处分的补发,受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不予补发;因犯错误免职后不在岗工作的不发放工作性津贴;被立案审查人员作出结论后,在岗工作的发放工作性津贴,不在岗工作的不发放工作性津贴。干部和士官停发、补发以及恢复发放工作性津贴的,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和司令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后勤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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