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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生活常见咨询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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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4

80.问:哪些人员享受退伙待遇?

答:营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干部、士官,除休假探亲和家属临时来队自己起伙期间(每年累计退伙天数分别不得超过一个月),可将基本灶别的伙食费补差在探亲休假结束后及时退给个人,其余时间凡不在食堂与义务兵集体同餐者,均不退、不领报伙食费补差。按规定退伙时,补助部分一律不退给个人。

81.问:按规定执行各类灶的机关人员是否享受退伙待遇?

答:按规定执行各类灶的机关人员,凡不在食堂集体就餐期间,无论何种理由,一律不退、不领报伙食费补差。

82.问:哪些节日执行义务兵过节补助费?

答:过节补助费是给予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节日期间来队探亲的义务兵直系亲属重大节日的伙食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 15 元。其中,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建军节和中秋节各领报1天,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每年12天;少数民族节日:俄罗斯春节、古尔邦节、劳塞日节、火把节、肉孜节、燃灯节等少数民族义务兵(含同餐的其他民族的少数义务兵)也享受过节补助费,如一天遇两个节日,只按一个节日领报。过节补助费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

83.问:哪些人员享受夜餐补助?夜餐补助能否发给个人?

答:从2008年7月1日起,夜餐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餐6元。在夜间固定值班岗位上工作到零点以后的通信、雷达、技侦、医护人员,航空兵场站气象台、调度室人员,舰艇值班人员,经批准担负战备值班的人员,可按规定标准领报夜餐补助费。夜餐补助由伙食单位统一管理。如因单位条件限制,不能做夜餐时,经师以上单位后勤首长批准,夜餐补助可以发给个人。

84.问:义务兵客饭费的标准和范围如何执行?

答:客饭费是义务兵直系亲属来队探亲期间供给的伙食费。享受客饭费的人员包括:义务兵直系亲属(父母、爱人、子女或不满18周岁的弟弟、妹妹)来队,按一类灶供给;如部队驻在执行二类灶以上的边防、岛屿、高原地区,则按当地义务兵标准供给;若遇节日,供给过节补助费。来队儿童不满7周岁的减半供给,不满1周岁的不领报。客饭费按每名义务兵每年不超过7天的限额领报,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院校供给制学员不享受客饭费。

85.问: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的亲属来队,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部队来访人员的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义务兵直系亲属来队偶生急病(慢性病除外)住院(含卫生队、门诊部),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的亲属来队伙食费自理。部队来访人员的伙食费原则上自理。确实不能自理的,经接待单位审查,伙食费列差旅费报销。义务兵直系亲属偶生急病(慢性病除外)住院(含卫生队、门诊部),由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证明,经后勤首长批准,按伤病员标准供给,列伙食费报销。来队亲属住院后连队停报客饭费、过节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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