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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4
策优惠不均
在确定了大力发展文化的方向之后,首先会跟上的就是税收优惠。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先后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关于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86号)等一系列文件,支持力度可谓空前。
但全国政协委员陈建国却注意到,在实际政策落实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行业与行业之间受惠不均,例如,出版业和动漫业享受的财税优惠是较大的,而电影、电视剧、广告等其他行业则微乎其微,一般图书按13%的优惠税率缴纳,营业税是按行业标准5%缴纳,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享受高科技企业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影视企业除免除增值税外,企业所得税均按25%来缴纳,差距可谓不小;另一方面是政策落实起来存在“嫡系”与 “外庶”之分,例如,一些符合转企改制标准的国营电影单位能够享受同出版业相同的税收优惠,而民营的影视单位则没有。
双管齐下求“破门”
在专家看来,民营资本要在文化领域获得大发展必须一边在政策上呼吁“削齐门槛”,一边积极主动发挥自身优势,双管齐下,才有希望打破窘境。
段祺华指出,降低政策门槛是前提。例如,在互联网视听领域,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发展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第八条关于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类型的规定,扩展可以进入视频节目制作领域的企业类型,设立基于市场平等条件的企业准入条件。
而在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高级合伙人、文化产业事业部总经理孙连才看来,民营资本则具备许多国企不可及的优势,需要充分发挥。他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在文化产业发展的初期,产业政策已经出台,而融资渠道和融资体系即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政策资金渠道还没有完善,这时候,社会资本利用其市场化程度比较高、融资模式灵活多变、涉入文化产业链条比较深入的优势,存在很多进入的机会。
首先,文化企业有形资产规模较小,无形资产比重较大,难以成为银行合格的抵押品。社会资本可以设计较好的融资模式,以小额贷款和私募基金形式对小微企业进行资金注入。
其次,文化企业商业模式不清晰,尚未形成稳定的供应链,供应链金融这一目前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题的创新模式,无法运用于文化创意企业。针对这一状况,投资担保机构可以对这类文化产业企业进行商业模式评估、行业市场调查与产品分析,为他们提供增信服务,必要时联合基金公司和小贷公司联合投资,可以通过股权融资的模式进入。
第三,由于银行对文化产业的特点、盈利模式认识不清,没有研发适应文化产业风险规律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机制、担保制度、风险评估都是依据传统产业特点制定的,对于如何评价文化产业的风险大小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商业银行缺乏经验和数据,银行只好理性地回避此类贷款,这也给社会资本进入提供了资本进入机会,可以采用与银行合作,风险剥离的形式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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