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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0
十、司法机关
(一)人民法院
1.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审判工作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开审判。(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和地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的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组成和任期: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3)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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