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15年公务员申论考试热点:退票费

编辑:sx_xiexh

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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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败诉的国家铁路局在诉状中坚称自己“没有定价权”,定价权属于铁路总公司,所以不存在“公开信息”这一职责(9月21日《南方都市报》)。

2014年春运前夕,随着火车票购票、退票问题越发受到关注。铁路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春运新政,令人关注的是,旅客改签车票后日期在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退票收取20%退票费。此前,根据铁路总公司的退票费规定,从去年9月1日起实行梯次退票费制度,离开车前48小时退票只收取5%的退票费,24小时至48小时之间收取10%的退票费,24小时以内的收取20%退票费。

或许,从铁路部门的角度考量,退票制度设计可谓一箭双雕,一方面可以堵住“黄牛党”凭一张身份证多次购票的寻租空间;另一方面,又能减少大规模退票造成的运力浪费和利润流失。如此,“黄牛党”的牟利空间被压缩,作为稀缺资源的春运车票就越容易达到尽可能的分配公平和价格稳定。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可谓用心良苦。虽说,改签退票按照20%收取退票费,堵上这个漏洞,应该说是对原来问题的一个弥补,具有某种合理性。但有了这个合理性,并不等于说改变整个火车票退票费制度就合法。

尽管遏制“占票族”的出现,相比解决退票而言更为迫切。但如果从乘客的角度考量,把退票搞得如此复杂,未免显得太不人性化了,一方面,既然铁路售票系统已经实名制,为旅客直接补票或退票在技术上都已经不是难题,可以通过不断改进来完善退票制度;另一方面,乘客既已购票,就应视为与铁路部门的营运合同生效。除非特殊情况或特别约定,购票者理应拥有“后悔权”,有权利退票。这也是通常的行业惯例。从法律角度讲,旅客购买的火车票,仅仅是客运合同的一个表现形式,铁路部门实行实名制购票,售票系统里已经存有购票人的各项信息,铁路部门能够也应当给予办理退票手续。

铁道部门对火车票退票的规定,确有着一定的善意初衷,即防止“占票族”挤占公共资源。遗憾的是,有着善意初衷的事情,并不能将所有的善意传达。尽管给乘客退票,确实可能有他人捡到车票冒名乘车,给铁路部门带来损失。但解决这一隐患的办法,应该是加强车上验票,或由售票部门将退票信息通知列车对点查验。如此,铁路部门自己麻烦一点,乘客的损失就能少一点;而简单地一刀切式做法,既显得简单粗暴,又有推卸管理责任之嫌。

针对近年来涌现的“占票族”,确实需要出台相关办法加以遏制,但也不能忽视旅客面临的退票难题,为这些有切实需求和合理诉求的旅客挽回损失。铁路售票系统既然已经实名制,为丢票的旅客直接补票或退票都不是技术上的难题,理应把如何不断改进完善退票制度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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