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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九、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否则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十、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一、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我市各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组织人社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职位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通过资格初审、完成缴费的人员,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及时通知,可在补报名时间内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十二、关于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问题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以上合格证书或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80分(老托福550分)以上;(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6)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以上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5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90分(老托福580 分)以上;(5)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十三、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报考人员近期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及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②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也可在体检前(面试前组织体检的职位在考察前)提供;③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④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录用体检工作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报考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体检和体能测评在面试前安排。
十五、关于体能测评问题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在面试之前,报考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按招录职位计划的1:5确定体能测评人员,并发放体能测评通知书,体能测评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5年1月18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5年1月17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十六、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自2011年1月18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十九)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201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三)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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