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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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7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职位招录计划数1∶1的比例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报考公、法、检系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考察(政审)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因体检、考察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公示

各招考单位严格按照招考相关政策和本《简章》的有关要求,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在泰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八)录用审批

公示结束后,由各招考单位填写《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或《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体检表、政审考核表、《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位所需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批(拟录用为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的,审批前需分别报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政治部审核同意),办理有关录用手续。被录用人员凭毕业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人员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被录用人员逾期不报到(时间以《录用通知书》上注明的报到时间为准),视为被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考生在录用前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面试人员中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考生按招录程序被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取消录用资格,由本人自谋职业。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应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旦发现立即取消考生的考试或录用资格。考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简章由泰州市委组织部、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23—86886260(泰州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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